近日,上海三中院宣判了一起特大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
「樂高」訴「樂拼」侵犯著作權一案,其涉案金額高達3.3億元。2015年至2019年4月間,李某某指使多人,購買樂高玩具,通過拆解研究、電腦建模、複製圖紙、委託他人開制模具,設立玩具生產廠,複製了樂高多款產品,並冠以「樂拼」品牌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銷售。2019年4月,上海公安在李某某租賃的廠房內查獲侵權模具、零配件、包裝盒等各種物品。在本案中,侵權人企圖以薄利多銷,以正品十分之一的價格進行大量銷售,謀取暴利,上海三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該案犯罪數額達到3.3億餘元,非法經營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屬特別嚴重,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而在以往的案例透視中已經為大家科普過根據
我國《刑法》第217條及兩高《關於知產刑事案件 具體法律應用解釋》第五條 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或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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