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了,有跳槽的打算嗎?準備寫一份霸氣外露的辭職信給老闆一個驚喜(驚嚇)?那麼你需要認真看看以下內容。
「致**日報領導:XX(某工作)誰做都可以,我就不奉陪了。」昨天這張個性張揚的辭職信在朋友圈裡傳開了。繼「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之後,文採飛揚的「詩意」辭職信打破了應用文的寫作套路,有人調侃:辭職快成為一門藝術了。但勞動法專家提醒,辭職信可以寫得藝術,辭職還是要走合法程序。
能撂下一紙辭職信就走嗎?
從這張辭職信開頭「致**日報領導」來看,「**日報」應該屬於事業單位。如果這名員工屬於「佔有事業編制與單位籤訂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適用國務院頒布的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這位員工屬於「不佔有事業編制與單位籤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適用《勞動合同法》。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專家、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雜誌主編周斌解釋,根據我國勞動法,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有法定理由,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說明理由的,這是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但勞動者仍然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因為勞動者未履行法定的提前通知義務,迫使單位緊急從外地調人,或者不得不安排企業員工加班的,新員工到崗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或者其他員工加班費的差額等,就是勞動者違約辭職給公司帶來的實際損失,公司可以要求賠償。
因此,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很重要,對於是否履行了這一程序一定要留有證據,勞動者在遞辭職書時,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籤收的證據,以證明確在30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
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單位給員工提供了培訓,員工辭職時需要支付違約金嗎?周斌介紹,《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了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所約定的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之外,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提交辭職報告後可以反悔嗎?
先看一個案例:2011年4月袁某進入上海某食品公司工作,雙方籤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2012年5月1日袁某向食品公司提出辭職,並提交了辭職報告,稱其將於2012年5月31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食品公司表示同意袁某辭職,並著手安排相關人員接手袁某的工作。2012年5月20日袁某突然向食品公司反悔其辭職行為,要求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食品公司不同意,並於2012年5月25日為袁某辦理了退工手續。袁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周斌解釋,袁某將辭職報告交給了食品公司,即他的單方解除行為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已不可撤銷。所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依法裁決,對袁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因此,遞辭職信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那些「霸氣外露」辭職信們
#「四十不惑,不是說這個年齡就活得很明白了,而是覺得時不我待,『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再不創業我就老了。」
#「自恃八鬥經綸才,囿三尺壅蔽講臺。空有一具自由身,落樊籠經年複數載……」
#「人生並非漫長無邊,無非求一順心意、開心顏,我於年近不惑請辭,僅與個人心性志趣有關,同時也源於不想久事筆硯文牘之間而無所事事。」
#獲得160萬點擊量的美國「霸氣」辭職信:「抱歉我的繼母突然因癌症去世,抱歉我不是機器人,心情無法不受到這件事的影響,所以建議你們趕快找人取代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