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參保人員患病治療時,使用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保險服務項目就是基本醫療。超過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範圍及超過統籌基金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基本醫療範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以支付。
(1)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
(2)部分可以入藥的動物及動物臟器;
(3)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泡製的各類酒製劑;
(4)各類藥品中的果味製劑、口服泡騰劑;
(5)血液製品、蛋白類製品(特殊適應症與搶救、急救的除外)。
(1)服務項目類:院外會診費、病曆本工本費、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保健手冊工本費等。
(2)非疾病治療項目類:各類美容、健美項目、非功能性矯形手術等;各種減肥增高項目;各種健康體檢、預防用藥等。
(3)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眼睛、義齒、義肢、助聽器等康復器具。
(4)其他類:各種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等。
(5)因犯罪打架鬥毆、酗酒、自殺、自殘(精神患者發病期除外)、蓄意違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6)涉及第三責任人,或者個人違反交通法規發生的交通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等。
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健康體檢的費用、近視眼矯形術、潔牙、眼睛、義齒、預防接種疫苗的費用。
圖文|財審科 梁子晴
排版|宣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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