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和子公司能夠組成聯合體投標嗎?
答:可以,法律沒有限制。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存在出資關係的兩個獨立法人,依照法律,兩個法人組成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不屬於「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的限制情形。
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採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採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採購人籤訂採購合同,就採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採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為保證印刷質量,在印刷服務項目設置評分因素:提供的印刷設備中具有購置年限在2年以內的加2分,可以嗎?
答:不合理,屬於歧視性條款,只要能保證採購單位的印刷質量就可以了,印刷質量跟設備的年限沒有必然關聯。印刷的設備也不能限定必須是自己購置的,租用設備一樣是可以的。限定2年以內屬於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要保證印刷質量,可以在評分因素中設置如何保證印刷質量的其他量化指標,並加強履約驗收。
法律依據為《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政府採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採購人想要追加合同,供應商可以拒絕嗎?
答:要看採購文件和採購合同中是不是對此作出了明確要求,如果沒有要求,是可以拒絕的。《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籤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上述條文明確,採購人如果需要追加合同,可以與供應商協商,而不是供應商必須籤訂補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