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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法時,受到執法對象的謾罵、侮辱,甚至是暴力襲擊時,這不僅幹擾了正常的執法活動,還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與尊嚴,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兩起藐視執法權威,最終害了自己的案例。
拉扯、咬傷民警,導致違法人員逃跑
2019年12月10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三名民警到鎮平縣遮山鎮馬營村傳喚涉嫌行政違法的王某接受調查。到達王某家後,王某手持木棍毆打民警拒不配合,後被民警制服並戴上手銬。因王某在被制服過程中大聲吵鬧吸引大批村民圍觀,在民警要將王某帶離過程中,馬某等4人阻擾、拉扯辦案民警,要求將王某的手銬打開,最終導致王某趁亂逃脫。後王某在親屬陪同下到派出所主動投案,民警將其帶至鎮平縣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接受訊問,為王某戴手銬時,王某拒不配合併將民警左臂咬傷,構成輕微傷。
經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王某等人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不等的刑罰。宣判後,王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撥打229次報警電話騷擾女接線員
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13日,邊某無故用手機連續撥打「110」指揮中心電話229次,多次對女性接警員用汙言穢語進行騷擾。
今年1月13日上午,民警到邊某家中依法對其進行傳喚,邊某不予配合併手持菜刀追砍民警,民警在鳴槍示警後,邊某仍不聽警告,繼續手持菜刀追趕民警並撿起路邊的磚塊追砸警車,致使民警無法正常執行公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邊某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執行公務,故意持刀襲擊正在對其依法傳喚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故判處被告人邊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