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開車不小心發生刮擦,前來處理事故的交警要求查閱你的手機通話記錄,你是同意,還是不同意?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2019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下稱「報告」)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這已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聽取該項工作報告。
報告介紹,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交通事故時可以查閱、複製當事人通訊記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審查認為,該規定不符合保護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則和精神;對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的例外只能是在特定情形下由法律作出規定,有關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規定已超越立法權限。經向制定機關指出後,有關規定已經修改。
會議現場「交警可查通訊記錄」被寫入地方交規
據南都此前報導,在甘肅和內蒙古,調查交通事故的交警可以查閱、複製當事人通訊記錄曾被寫入當地道路交通法規,成為「法定權力」。
2011年11月24日,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時,鮮有人關注到其中的一項規定:因調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查閱或者複製交通事故當事人通信記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無償提供,不得偽造、隱匿、轉移、銷毀。
兩年之後,同樣的規定,一字無差地出現在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
就此,有公安系統內人士向南都記者表示,開車時打電話是導致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之一,相關法規也對駕駛機動車接打手機的行為明令禁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違者扣2分處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發生交通事故後,警方調查時如發現司機可能有開車打電話的行為,通信記錄就相當於是不容抵賴的「鐵證」。
此外,在一些交通事故中,調取通信記錄,則能夠讓警方了解司機一些行動軌跡等更多信息線索。
「賦權」查閱通話記錄違反憲法法律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某律師指出,按照憲法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外,電信條例中也有類似規定,明確「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這也就意味著,對公民通信信息進行檢查有嚴格限制,只能是「涉及國家安全或刑事犯罪」兩類情況。
「基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有調查取證的權利,通信記錄對公安機關而言是證據。」鄧學平說,但調查取證之前,需要首先區分是一般的交通事故,還是交通肇事犯罪;如果只是交通事故不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就無權查詢司機的通信記錄。
南都記者了解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研究,認定上述規定「缺乏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曾向甘肅、內蒙古兩地人大常委會發函,督促地方做出糾正。
報告稱,該規定不符合保護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則和精神;對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的例外只能是在特定情形下由法律作出規定,有關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規定已超越立法權限。經向制定機關指出後,有關規定已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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