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馬的公司法例受《國際商業公司法》所規管,該法以英屬處女島《國際商業公司法》為依據,首於一九九零年被引入,其後先後在二零零零年和二零零一年九月被修訂。《國際商業公司法》現規定公司須把董事和高級職員名冊存放在公司註冊處,並供公眾查閱。法定股本少於五萬美元的公司,政府年費已增加至三百五十美元,而法定股本超過五萬美元的公司,政府年費增至一千美元。以上修訂加上當地政府嚴格執行盡職審查的規定,削弱了巴哈馬公司的競爭力。
此外,《巴哈馬國際商業公司法》容許有關人士成立作特別用途的商業工具(SPV) , 例如有期限公司。現時巴哈馬沒有與任何國家籤署稅務協議條約。
巴哈馬境外公司(離岸公司)並不需要繳納任何的直接稅或其它稅項。包括:全部股息、利息、租金、補償以及從其它證券、債權中獲得的收入及其它公司收入。除此之外,巴哈馬境外公司(離岸公司)沒有財產繼承和贈予稅。
① 以最少精力管理一個公司實體;
② 完全保密;
③ 無需申報受益者;
④ 無需申報年利潤及財務狀況;
⑤ 無需每年按期舉行股東大會或董事;
⑥ 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可在任一國家舉行,或可派代理人參加,亦或以電話、傳真方式參加;
⑦ 公司成立後可以在世界任何國家,並以其選擇的貨幣從事合法的商業活動;
⑧ 不允許發行不記名股票;
⑨ 可隨時變更公司董事/股東及公司幹部。
註冊資本:一般為5,000美元,每股1美元共5000股,股份面額可用任何貨幣表達;
股東:最少一個股東,但是,在註冊成立公司時需要二個股東;公司成立後就可以把所有股份轉到同一個人手中,沒有最少股東限制,亦沒有國籍限制;
董事:最少需有一個董事,董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而且沒有任何國籍上的限制;
公司秘書:不需要委任公司秘書;
註冊地址:註冊地址必須是經註冊的管理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的地址。
公司名稱:巴哈馬公司名稱必須以Limited,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Sociedad Anonima或其縮寫作結尾。可以以「有限公司」結尾,包含以下字樣會受到限制:「保險」、「銀行」、「商會」、「特許」、「合作」、「帝國」、「市政」、「皇家」、「信用」或其它被認為相似的名詞, 公司名稱不能與已合法註冊之公司的名稱相同或太相似及不能含有ROYAL或IMPERIAL或令人覺得該公司與巴哈馬政府有任何聯繫的字眼;
公司印鑑:巴哈馬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公司印鑑,並且公司印鑑的式樣需上報公司註冊署;
財務報表:無須聘請會計師審核其財務報表,也不必把財務報表提交與任何部門;
銀行帳戶:可在香港、臺灣、大陸等地開OBU帳戶。
作巴為哈海馬外公離司岸禁公止司,條海例外離岸公司不可以與巴哈馬公民經商;不可以在巴哈馬群島擁有不動產;甚至不可以租用位於巴哈馬群島的註冊地點辦公;不可以經營銀行業或信託公司;不可以經營保險業;不可以為其它公司提供註冊地址。
註:巴哈馬現有四百餘間銀行,銀行存款超過三千九百億美元,是一個主要的離岸銀行中心,不少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行以及大量信託公司均在巴哈馬提供不同種類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