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況介紹
前官禮遇(或前官待遇),是指韓國法律界的一種潛規則,指法官、檢察官和政府部門高層官員退職後轉行擔任律師事務所或有關單位的律師或顧問,可以享受在職時期般的「待遇」。
根據統計,從2005年到2010年7月退休的13名大法官和20名高等法院院長中,分別有8人(61.5%)和12人(60%)就職於韓國20大律師事務所,遠高於著名法官進入律師事務所的比率(35.3%)。
檢察官的情況大致無二。2005年以來,42名檢察長出身的人士中,被20大律師事務所聘請的有19人,超過普通檢察官比例(45.2%)的兩倍。10大律師事務所2010年公開的76名顧問中,62%是經濟部門長官和次官出身人士。
同時,據身邊韓國朋友介紹,韓國幾家大家可以隨口說出的世界500強企業中的法務老總基本都是法檢軍公警系統退下來的「前官」。
韓國各大律師事務所和公司財團之所以願意高價聘請這些「前官」顧問,很重要的一點是這些「前官」們的資源和「擺平」問題的能力。當然,我們也不能完全否認「前官」的專業能力和素養。
(素材部分來自於百度)
(二)應對措施
「前官禮遇」潛規則在韓國盛行多年,當然有其複雜的社會和政治原因,也無疑是法治社會的一個巨大毒瘤。韓國各界也一直在努力試圖改變這種「變態」規則,但難度巨大,收效甚微。
為了防止這種「前官待遇」,韓國1998年的《律師法》規定:曾經擔任過法官或檢察官的律師,在其律師從業之後2年內,不得接辦曾經所屬法院或檢察院的刑事案件。並且,獲得「停職」及以上處罰達到兩次以上時,仍然犯下了屬於重罰範圍內的非法行徑,或獲得了「禁錮(只囚禁不勞動改造的刑罰)」及以上刑罰宣告的律師,被永久除名。
2011年修訂的《律師法》的目的之一更是為了防止司法界的「前官待遇」而存在的。其核心內容包括:前法官、前檢察官等人士,在律師從業之後1年內,不得接辦在卸任之前曾工作過1年以上的單位的案件。這次《律師法》的修訂,注意到了擇業自由,將禁止時間改為了1年;將相關機關限定為法院、檢察廳、軍事法庭、金融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警察署等。由於沒有規定刑事處罰條款,僅由韓國律師協會進行內部懲戒,且發生懲戒的實際案例數量非常少、處罰強度非常輕微,因此引發了外界對於其「實效性」的議論。
據韓國朋友介紹,近期韓國最高法院也試圖通過一系列舉措徹查和防止「前官禮遇」,但是最終的效果仍不為社會所看好。
(部分來源於韓國「鬥山百科」, 鄒敏 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