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澎湃新聞
撰稿 | 記者 馬世鵬
編輯 | 劉羽
從有關方面獲悉,針對寧夏高速交警協警宋海(化名)故意殺人案由銀川中院一審作出的無罪判決,銀川市檢察院已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提交了抗訴書,認為該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法院超期審理。宋海依舊不服檢方抗訴,稱「檢察院錯了就是錯了,怎麼能硬上」。
檢方指責法院審理嚴重超期
據檢方指控,宋海與小玉是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因情感問題多次發生矛盾。2013年2月3日凌晨2時許,小玉隨宋海來到沙江村宋海家中。當日中午13時許,小玉發現宋海手機中存有其他女性信息,二人再次發生爭吵並廝打,宋海將小玉帶至沙江村附近農田一乾涸水渠內,扼頸將其殺害,偽造現場並放火焚屍。
2014年6月30日,該案由銀川市檢察院向銀川中院提起公訴,銀川中院於今年8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告宋海無罪。
判決書認為,檢方指控宋海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宋海將被害人帶至沙江村附近農田一乾涸的水渠內,扼頸將其殺害的證據僅有從被害人圍巾上檢出了混合型包含宋海DNA分型的鑑定意見,因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系情侶關係,無法排除上述DNA分型是雙方在日常接觸過程中所留的合理懷疑,不能證實宋海實施了扼頸至被害人死亡的行為。
銀川市檢察院在抗訴書指責,銀川中院審理期限超期,屬審判程序違法。
抗訴書中寫道,經查,銀川中院並未向最高法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本案未出現因被告人提供線索、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情形,銀川中院審理本案的期限為一年零兩個月19天,嚴重超期,審判程序違法。
「顯屬認定事實錯誤」
銀川市檢察院的抗訴書中寫道,一審判決認定宋海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檢方稱,模擬現場環境所做偵查實驗證明,較小力度的日常接觸,在圍巾上所留的DNA,在露天保存一個多月的情況下,不能檢出。且宋海被抓後多次供述,命案發生當天,他沒有接觸過被害人的圍巾;案發當天前,被害人沒有到過宋海家中,也沒有和宋海接觸過。
焚屍現場沒有發現除宋海、被害人小玉以外其他任何第三人的DNA、痕跡等信息,特別是被害人的體內只有宋海的DNA,從根本上排除了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能夠得出宋海扼頸致被害人小玉死亡的唯一性結論。
銀川市檢察院指責,一審判決在沒有相反線索或證據對上述鑑定意見予以否定的情況下,得出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結論,系對死刑案件證據的無依據的排除,顯屬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法院還認定,宋海將被害人殺害後偽造現場並放火焚屍沒有證據予以證實。
對此,抗訴書反駁稱,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推定的證明方法,基於經驗法則、物證鑑定意見、屍體檢驗鑑定意見、證人證言等證據,作出上述合理推定符合法律法規和本案客觀情況。
銀川市檢察院的抗訴書中還寫道,本案證據能夠證實宋海具有作案動機、作案時間及作案能力,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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