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號中午的時候,本人到紅旗廣場步步高超市東都店購物,購買了一袋速凍餃子(綠軒墨魚餃子),以及其他商品若干。買回家發現餃子已經過期3天。
7月22號上午十一點三十左右到步步高超市說明此事,以及協商賠償問題。等了大概七八分鐘左右,來了相關責任人處理。
超市負責人表示:該商品(綠軒墨魚餃子)已經沒有這個批次,已經沽清庫存,並說明,購買當天就應該拿過來處理此商品。第二天過來的話,誰也說不清楚。
意思是餃子放我家冰箱一晚上,就不是超市的了?是我李代桃僵換了一袋?
我當時說明,又不是人名幣,過期餃子還存在調包的說法?
當場我撥打了12315電話,工商備案,七個工作日內會派人來協商解決。我很明確的說明賠償今天就協商解決,餃子放我家冰箱一晚上,你們就講沒得這個批次了,不想承認,等工商三四天後過來,還會有什麼託詞?
就是講什麼各退一步少賠點。我不接受一賠十,我買東西又沒有做錯什麼,憑什麼要我退步?超市工作人員工作不負責,為什麼要我退讓?少賠點?有法律依據,我憑什麼要被道德綁架?
協商要不一賠十,要不就打12315過來協商處理。本人表示工商過來還是會根據我的訴求來賠償,為什麼就不能省去中間這個關節,直接賠償處理?超市處理事情真的不利索,全程沒有一句抱歉~一開始我拿過去,就覺得我掉包?什麼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