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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基層對過期食品違法行為定性和餐飲企業超出《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食品應當如何處罰的問題,總局這樣回復……
王xx
過期食品違法行為定性
留言日期:2020-05-15
國家市場總局:執法人員在對某食品超市檢查中,銷售商品的貨架上擺放有過期食品,隨即現場依法進行了扣押,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問題是,在對該超市行為進行定性時,執法人員產生了爭議,一種意見是,認為該超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屬於未對過期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誌的場所,應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第69條規定予以處罰,轉至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26條第1款規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一種意見是,認為該超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10項規定,屬於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行為,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5項規定沒收過期食品,並處以5萬元罰款。請總局予以釋義,明確法律適用,謝謝!
您好,根據相關規定,請按正常請示程序向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
時間:2020-05-19
衛xx
請問: 餐飲企業超出《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食品,應當如何處罰:
留言日期:2020-05-15
問:餐飲企業超出《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食品,應當如何處罰:不同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有三種不同處理方式:其一: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22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直接處以五萬以上罰款。其二:結合《行政處罰法》第27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處以低於五萬元的罰款,一般一兩萬左右。其三:適用《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第16項:「如果經營者有許可證但其超越許可範圍,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實施處罰。」即:「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請問總局,究竟哪種方式是正確的。餐飲企業超範圍經營,這類違法行為十分普遍,需要統一的處罰尺度。
您好,根據相關規定,請按正常請示程序向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
時間:2020-05-19
來源:市監長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