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消防大隊稱,電梯施工計劃1月曾提報建管處,但事後的安全維護計劃沒有提報,而是先進行施工,這是不允許的。
另外,整棟大樓的消防系統設備全部關閉,其中包括排煙、灑水、消防警報、住警器和廣播系統。
初步判斷可能是電梯施工人員擔心引發警報,關閉開關釀成大禍。
(視頻來源:新京報)
此次火災為人為擅自關閉建築物消防設施。建築消防設施在火災來臨時可以發揮關鍵作用,為建築物消防安全和人員安全疏散提供重要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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