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民航局首次專門針對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發出公告,今後在乘坐飛機時,僅可攜帶額定能量在160Wh(瓦特小時)以內的充電寶,未標明數值的一律禁止攜帶;充電寶禁止託運。民航局方面表示,鑑於國內充電寶的大量使用,出於飛行安全的考慮,民航局出臺了相關規定專門強調充電寶的風險性。
市面大多數充電寶在允許攜帶範圍內
事實上,「瓦特小時」是電功率單位,如果想知道自己攜帶的充電寶是否符合要求,可以根據民航局公布的《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查看標註在充電寶上的電池電壓和容量來自己計算。
目前市面上常見的充電寶容量大多在3000到15000毫安之間,個別充電寶容量為20000毫安,且大多數充電寶標示的電壓在3至5伏之間。根據額定能量值的公式,20000毫安的充電寶在電壓為5伏的條件下,額定能量值為100Wh,正好達到不用民航公司批准就可攜帶的容量上限。
「參照上述標準,大部分的充電寶都是可以登機的。」首都機場安檢部門工作人員表示,「但是,沒有標明任何數值的充電寶不允許攜帶,這樣的充電寶會被暫時保管在機場,旅客可憑藉票據來機場取。」
多位機場安檢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機場方面已經開始按照民航局的要求進行安檢。
如何判斷充電寶能否帶上機
充電寶上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
1.額定能量≤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
2.100Wh<額定能量≤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
3.額定能量>160Wh 嚴禁攜帶
4.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註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嚴禁攜帶
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
1.如果充電寶上標記有電壓(V)和容量安培小時(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Wh=V×Ah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Ah)時,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Ah,其額定能量為:760mAh÷1000=0.76Ah3.7V×0.76Ah=2.9Wh
來源:都市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