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你是否經常看到不少商家設置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若顧客不慎發生意外,「小心地滑」是不是商家的免責金牌呢?2月21日,太原市萬柏林區法院向社會通報一起有關「小心地滑」的案件。
2019年10月12日,67歲的張女士在山西A公司開發、銷售的小區售樓部看房。在與工作人員一起下樓梯時,不慎從樓梯上摔下,造成鎖骨骨折(左)、髕骨骨折(左)、面部擦傷(右)。為此,張女士住院治療共計14天,被告A公司墊付住院費用5000元及其他門診、器械、藥品費用3557.95元。2020年7月16日,張女士向司法鑑定中心申請對其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鑑定。同年7月30日,該中心出具傷殘等級鑑定意見書:被鑑定人張女士所受損傷構成十級傷殘。隨後張女士將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損失。2020年8月18日立案後,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此案進行審理。
「A公司作為售樓部的管理者,雖然在售樓部內設置了『小心地滑』警示標誌,對風險進行了提示,但未能充分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A公司作為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事發時,A公司雖然在樓梯口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事發後又及時將張某送往醫院,盡到了一定的警示義務和救助義務。但是,通過事發當時的視頻監控可以看出,該售樓部的樓梯臺階布置較為刺眼的光帶且樓梯遮擋及扶手處為反光材質,確實易給人造成一定的視覺眩暈。此外,張女士年齡較大,A公司未給予合理的提醒和照顧,未能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當對張女士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原告張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下樓梯時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減輕A公司的責任。同時造成張女士摔倒的原因為踩空並非滑倒。
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被告A公司作為小區售樓部的管理者,對原告的損傷應當承擔50%的責任,原告張女士在下樓梯時未盡到注意義務,在無任何擁擠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響下,不慎摔倒致傷,對自身造成的損傷也應承擔50%的責任。近日,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房地產開發A公司按責任比例支付原告張女士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共計51154元;駁回原告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編輯:山西晚報全媒體編輯 曹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