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等極端天氣也帶來了許多糾紛,是氣候之過還是人之錯?廣州中院日前發布一則典型案例,因颱風吹襲致建築物的擱置物墜落傷人而引發糾紛,擱置物的管理人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圖: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颱風天陽臺梯子墜落
砸傷兩歲孩子
為此,小冰起訴,請求周某強一家共同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73932.83元。
周某強一家則認為本案屬於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因為是颱風把鋁合金梯子吹下來的,他們已把梯子放好,已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故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颱風吹襲致梯子墜落
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原審法院判決,周某強一家向小冰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83731.1元。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說法:
被告沒有對梯子履行謹慎管理義務
二審主審法官鍾淑敏表示,本案是一起物件致人損害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周某強等人認為其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本案事故的發生是颱風吹襲梯子所致,屬於不可抗力,因此應予免責。
那麼颱風吹襲導致的梯子墜落是否屬於不可抗力?能否以此作為減輕或免除梯子管理人侵權責任的事由?
本案中,廣州處於華南沿海地區,夏季颱風多發,周某強等人作為土生土長的廣州人,應當知道颱風的威脅性,周某強等人將梯子擱置在天台上,應當預見颱風吹襲可能會導致梯子墜落而沒有預見,或雖已預見但並未對梯子履行謹慎的管理和注意義務,其對梯子墜落致人損害在主觀上存在過失,故不屬於不可抗力中「不可預見」情形。
不可抗力中的「不能避免」,是指不能使事件不發生。
本案中,颱風雖屬於自然災害,但是從周某強等人的生活經驗來推斷,其只要對梯子履行了謹慎的管理義務,將梯子放置於室內安全的地方,或將梯子固定好,本案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損害後果亦完全可以克服。因此,周某強等人沒有放置好梯子導致被颱風吹襲墜落傷人,不屬於不可抗力中「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情形。
不可抗力導致免責,必須是不可抗力成為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不能產生任何作用。
本案中,鋁合金梯子從天台墜落傷人,雖然颱風吹襲是其中一個原因,但周某強等人沒有對梯子履行謹慎的管理義務也是發生損害後果的原因之一,周某強等人對損害後果存在過錯。因此,周某強等人以颱風吹襲屬於不可抗力為由請求免責,不應支持。
法官提醒,不可抗力不是免責金牌,颱風天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儘量待在家中不要隨意外出,還要記得把家裡陽臺、窗臺的擱置物搬回室內安全的地方。
來源:廣州日報
文 / 廣州日報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鍾淑敏
編輯:廣州日報全媒體
無論是不是颱風天,
都請放好在陽臺上的物品,
以免掉落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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