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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約束的不僅包括行駛的車輛,還包括行人。日常生活中,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現象隨處可見,這是城區交通秩序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也是誘發交通事故的大隱患。
比如這樣的
「從眾族」
再如這樣的
「運動族」
還有這樣的
「低頭族」
也不乏這樣的
「逆行族」
案 件 事 實
2020年4月24日,行人曾某在206國道回家途中,因未注意觀察來往車輛,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橫過道路,與由羅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曾某當場死亡。經會昌縣交警大隊認定,曾某、羅某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法 院 判決
交警大隊作出的認定書事實清楚、責任劃分得當。據此,原告的全部合理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綜合多方因素考慮,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60%,原告自行承擔40%。經核算,原告的合理損失為死亡賠償金438552元、喪葬費38066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等,共計514618元。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外,剩餘404618元由保險公司承擔242771元,原告自行承擔161847元。
民法典之人格編
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民法典之侵權責任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會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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