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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會檢一部刑訴〔2020〕8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於江西省會昌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607331992********,漢族,初中文化,自由職業,住會昌縣**鎮**村**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8月4日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20年8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會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者朱某甲等人同在某某飯店吃飯(雙方之前不熟悉),席間因言語不和,劉某某則和朋友何某某先走,朱某甲為逞強耍橫,便叫朱某乙一起去打人,朱某甲手持啤灑瓶、朱某乙持碗碟追至電梯口對劉某某進行毆打,後被人勸開。當晚7:50許,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持摺疊刀去到朱某乙家,對正在打麻將的朱某甲胸背部連刺3刀,欲將其刺死,在朱某乙、朱某甲制服被告人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還刺了朱某甲2刀。朱某乙、朱某甲等人合力將劉某某制服後,朱某乙、朱某甲還欲將劉某某的眼睛挖瞎,並用手指挖劉的眼睛。經法醫鑑定,朱某甲因他人銳器致左肺損傷及左側血氣胸,致左側肺萎縮45%,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被告人劉某某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因遭朱某甲、朱某乙尋釁滋事犯罪毆打致傷後,持刀意圖殺死朱某甲,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涉嫌故意殺人罪,但具有《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未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小明
檢察官助理:楊玲
來源:會昌縣人民檢察院
編輯:小興(hcwjwx)
法律顧問:李群英律師 159 7012 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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