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檢察
越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越檢一部刑訴〔2020〕32號
被告人俞永貴,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341973********,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越西縣,住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越西縣**鎮**村**組**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5月8日經越西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次日被越西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越西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俞永貴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於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20年8月27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俞永貴素與其姐俞某某家有土地糾紛。2020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俞永貴與俞某某在越西縣**鎮**村又因土地確權之事發生口角,俞永貴心懷不滿,為洩私憤,心生要將受害人俞某某、王某某殺死之念。並在越西縣**鎮**村**號其家中尋得鐮刀一把以及硫磺粉,並揚言要將俞某某、王某某殺死。遭到其母範某某阻攔後,將範某某拖到家中糞池旁 ,揭開糞池蓋板,並對範某某實施毆打,造成範某某跌入家中糞池。被告人俞永貴不顧其母安危,將大門關閉,並攜帶鐮刀、硫磺於12時許到達受害人俞某某、王某某位于越西縣**鎮**街**號家中,趁俞某某不備,使用鐮刀對俞某某頭部進行猛砍,致俞某某頭部,手部多處受傷。受害人王某某在聽到其妻俞某某呼救聲後,欲行阻止,也被被告人俞永貴持鐮刀猛砍頭部等部位。後在王某某哥哥趕來後,與王某某一同將被告人俞永貴控制,隨後被民警抓獲。王某某、範某某、俞某某所受的傷經四川華西法醫鑑定中心鑑定,鑑定意見為:王某某之損傷屬輕傷二級;範某某之損傷屬輕傷一級;俞某某的傷為重傷二級。
被告人俞永貴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
6.現場勘查筆錄、現場指認筆錄等;
7.鑑定意見;
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俞永貴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永貴為洩私憤,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使用鐮刀砍傷他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俞永貴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俞永貴具有未遂、坦白量刑情節,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越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學蘭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越西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含視聽資料光碟4碟);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被害人俞某某、王某某、範某某對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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