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點擊上方儋州之窗關注我,每天更新最新資訊.
——————推廣——————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手機端記者 黃桂風 通訊員 餘建波)近日,儋州一男子羊某某明知是盜竊犯罪所得的摩託車仍予以低價收購,被儋州市檢察院以其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訴。
據了解,2020年4月某日10時30分,羊某某在儋州市排捕鎮某村委會某路段處,以700元的價格向他人收購了一輛價值10890元的本田牌摩託車,該摩託車系他人在儋州市白馬井鎮某賓館門前處盜竊所得。羊某某在收購該車時,發現該摩託車車頭鎖損壞,且沒有配備車鑰匙,屬於主觀上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摩託車系他人盜竊得來的贓物,但其仍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該車。當日15時30分許,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儋州市海頭鎮某村路邊一家維修店內將羊某某抓獲,繳獲被盜摩託車。
經審查,儋州市檢察院認為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物仍予以收購,價值1089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第1款的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羊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同時,考慮到涉案財物已追回並返還被害人,羊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處羊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的量刑建議。儋州市法院經開庭審理此案,完全採納儋州市檢察院的定罪和量刑建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羊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檢察官說法:我國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摩託車市場行情,市價上萬元的一輛摩託車以700元賣出,明顯低於二手車市場收購價,可羊某某卻依然抱著貪小便宜的心理低價收購,幫助銷贓。檢察官提醒:二手摩託車因為性價比較高而受到部分消費者青睞,但「君子愛車,取之有道」,購買二手摩託車一定要在正規場合,按照相關規定辦好過戶、轉讓手續,切不可因貪圖一時小利,使自己陷入牢獄之災。
聲明: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
來源:綜合網絡
下方留言說下您的觀點和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