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放在倉庫內的3輛袖珍摩託車不翼而飛,始作俑者竟然是13歲的「熊孩子」,而其中一輛價值6000多元的本田摩託車,僅被以10元的「白菜價」賣給了一名修車老闆。3月16日,呈貢公安分局通報了該案。2月16日,呈貢公安分局烏龍派出所接到報警稱,雲南省體育訓練基地內一輛本田袖珍摩託車和兩輛臺鈴牌袖珍越野摩託車被盜,總價值41000元。(來源:新華網)
【律師點評】
李華陽律師:本案中,楊某盜竊價值6000元摩託車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因其只有13周歲,未到達刑事責任年齡,因此不負刑事責任。楊某盜竊的是一輛價值6000元的摩託車,在客觀情形下職業為車輛維修的嚴某應當很容易分辨出摩託的正常價值,但是嚴某卻以10元錢將其收購,其主觀故意完全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要件,客觀上嚴某也將其收購,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那麼嚴某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一個下遊罪名,必須有上有犯罪的存在才能構成本罪,但是本罪的上遊犯罪是一種犯罪行為還是必須要以觸犯具體罪名為前提,理論界觀點不一。筆者認為,楊某是否構成犯罪和嚴某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沒有關係,甚至楊某的行為還會助長未成年人犯罪,因此不論是從社會危害性還是從打擊犯罪的角度講,嚴某的行為都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特點,應當對嚴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律法網特邀律師:李華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