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在辦理某藥業公司申請執行青島某公司、嚴某一案過程中,被執行人嚴某拒絕償付135000元的債務,為此不惜辭去月薪4萬餘元的高薪工作,玩起了「人間蒸發」。
3年前,徐州的一家藥業公司和青島一家公司籤訂了一份承攬合同,徐州公司支付了20萬元的預付款,嚴某作為青島公司的連帶擔保人在合同上簽字。後來這份合同沒能履行,嚴某隻返還了65000元預付款,剩下的135000元就沒了下文。徐州公司只好將青島某公司和嚴某告上徐州經開區法院。
案件審理階段嚴某就玩起了失蹤,徐州經開區法院作出缺席判決,由青島公司和嚴某連帶償還原告135000元。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執行人員查到嚴某在上海杭州一帶工作,隨即來到上海社會保險部門,通過社保登記查實嚴某的就業單位是一家上市基金公司,而且查實嚴某是該公司高管,月薪40000多元。於是徐州經開區法院向該基金公司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停止支付他的工資,由法院提取後償還他的債務。
按照嚴某的收入,只要扣三個月工資就可以清償債務,還可以繼續留在公司領高薪。可嚴某第二天就提出了離職,去向不明。原來公司考慮到自己的員工的誠信問題,尤其作為一名企業高管,自身的誠信直接影響企業的聲譽,於是公司領導就找嚴某談話,要求他儘快清償債務。在法院和公司的雙重壓力下,嚴某感到非常慚愧,感到難以面對自己的公司和同事,於是提出了辭職。
「金飯碗」丟了,但債務不可能一筆勾銷。執行法官介紹,像嚴某這樣明明具有履行能力卻拒絕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執行人,法院將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失信被執行人會受到信用懲戒,「處處受限」。同時嚴某還將被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可謂「寸步難行」,很難進行創業和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希望嚴某還是及早履行義務,摘掉頭上的「老賴」帽子為好。
來源: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