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否還記得
「高樓拋蘋果砸傷女嬰案」?
今天開庭了!
12歲女孩從家裡高樓上隨手扔下的蘋果
砸傷他人,面臨544萬元的索賠!
去年3月9日,塘廈一小區內發生一起高空拋物傷人事件。當天姥姥帶著3個月大女嬰在小區內散步,女嬰趴著姥姥肩上睡著了,沒想到樓上掉下了一個咬了後的蘋果,砸中女嬰頭部。掉下來的蘋果瞬間變成了渣,女嬰被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頂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創傷性休克…」。
最後經過法醫鑑定,女嬰受損傷為重傷二級,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
由於沒有目擊者,也沒人主動出來承認 ,後來警方通過蘋果上的DNA逐戶排查,最終找出肇事者——24樓的12歲女孩小星。
4月18日下午,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塘廈鎮某小區高空拋蘋果砸傷三個月女嬰一案進行開庭審理。女嬰的監護人將高空拋蘋果的12歲女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賠544萬餘元。
被傷女嬰父母(原告)說,女兒經法醫鑑定,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終身需大部分護理依賴。事發後,其女兒先後7次住院治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其女兒傷殘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扣去已支付的75000元後,還需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449568.29元(其中醫療費363836.72元,護理費4268171.39元,殘疾賠償金74574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
2019年4月18日下午,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時,被告代理律師認為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過高,對其護理費適用標準不認同。被告代理律師表示,該鑑定報告在女嬰受傷後僅半年作出,被告方對「需大部分護理依賴」的鑑定結果不認同,鑑定標準亦不明確。原告則表示,該鑑定報告具有權威性,鑑定結果是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合情合理,被告應按鑑定結果給予賠償。
同時,被告代理律師在庭上提出申請追加事發小區的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稱根據我國《住宅設計規範》相關規定,位於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該條款屬於強制條款,而該小區房地產開發商卻未按照國家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隱患。
法院表示,基於該案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主張追加新的當事人為被告參加訴訟,法官宣布休庭,待追加了新的當事人之後,法庭再另定時間進行庭審。
來源: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今日一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