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加盟了昆明某餐飲公司旗下的豆花米線店後,感覺並非事先想像的那麼好,於是當在某自媒體上看到詆毀該餐飲公司的文章後,3人先後在朋友圈轉發,還號召朋友轉發。
當自媒體上的文章被刪除後,他們又拿出先前的截圖,繼續在朋友圈轉發,該餐飲公司一怒之下將3人告上法庭。1月25日,昆明中院通報了這起案例。
加盟某米線店後
3人朋友圈轉發詆毀文章
幾年前,趙某、喬某、周某加盟昆明某餐飲公司做豆花米線連鎖店。加盟後,他們覺得這個品牌的米線店並非想的那麼好,當看到有自媒體發了一篇吐槽這家餐飲公司的文章後,2018年12月30日,趙某、喬某和周某(喬某的女婿)開始在微信朋友圈轉發這篇《我的老昆明情懷卻陷入餐飲加盟騙局》的文章,他們還號召朋友相互轉發,對昆明某餐飲公司的名譽權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
昆明某餐飲公司看到後,與發文的自媒體交涉後,刪除了該文章。趙某、喬某和周某看到文章被刪,因事先對文章進行了截圖,於是他們又以截圖的形式再次發布朋友圈,繼續號召朋友轉載。
於是,昆明某餐飲公司將趙某、喬某和周某一併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餘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趙某、喬某、周某辯解:他們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自媒體上的文章並不是他們寫的,他們是加盟商,看到這篇文章後,才進行轉發的。
法院一審
認定3名被告構成侵權
盤龍法院審理認為,從案涉文章來看,標題中的「加盟騙局」「終將潰敗於外姓人之手」;內容中的「究竟誰才正宗」「還有較高的物料費加盟費」「人力支持匱乏,管理失控,後續服務跟不上」「從2016年至現在剛好3年,已經關了10多家門店」「有人說『這輩子最倒黴的一件事就是加盟了xxx』」等等,這些標題和文章內容,從一個正常人認知的角度來衡量,確實可導致昆明某餐飲公司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
其次,趙某、喬某是昆明某餐飲公司的加盟商,周某是喬某女婿,一是對昆明某餐飲公司各方面情況必然較為熟悉,二是他們的微信朋友圈讀者有相當部分的餐飲行業人員,在並沒有相應證據證明上述文章內容有足夠依據的情況下,在轉載案涉文章的過程中,並未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三是3名被告在轉發案涉文章的同時,都留言希望讀者進行轉發;在昆明某餐飲公司發現3名被告轉發,與相關媒體交涉停止了該文章內容的訪問後,3名被告再次以截圖的方式發布了案涉文章內容,並留言希望更多人看到。
3名被告在案涉文章連結不能訪問的情況下,應當意識到文章內容存在問題,不宜再進行轉發,但3名被告仍然截圖轉發朋友圈,主觀上希望擴大案涉文章的影響範圍、加重昆明某餐飲公司的負面評價程度。
3名被告轉發案涉文章及發布截圖的行為,足以導致昆明某餐飲公司社會評價降低,名譽權受損,構成侵權。
盤龍法院審理認為,3名被告的侵權行為,應該以一定方式向昆明某餐飲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法院確定3名被告需以書面形式向昆明某餐飲公司賠禮道歉。
關於昆明某餐飲公司主張因名譽受損造成的損失10萬元,因昆明某餐飲公司並沒有提交造成該損失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昆明某餐飲公司主張的公證費3000元,律師費5000元,這兩項費用屬於昆明某餐飲公司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並提交了相應發票佐證,法院予以支持。
於是,盤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趙某、喬某、周某立即停止侵害昆明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名譽權,刪除其微信朋友圈轉載的侵害昆明某餐飲公司名譽權的文章及截圖;3人向昆明某餐飲公司書面賠禮道歉(書面賠禮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查確認;如果趙某、喬某、周某拒不履行本項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將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該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於眾,費用由趙某、喬某、周某負擔);趙某、喬某、周某連帶支付昆明某餐飲公司公證費3000元、律師費5000元。
來源:春城晚報-開屏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