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嘉興,一男子因違反規定被罰20元,將交警隊告上法庭。而海寧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並作出一審判決。
今年7月1日上午,黃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嘉興市區城南路由拳路口時,因未佩戴安全頭盔被執勤民警查獲。
民警認定黃某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於是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作出罰款20元的行政處罰。對此結果,黃某表示不服,隨即將交警支隊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交通違法處罰,並由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50元。
黃某訴稱,其駕駛的是電動助力車,和共享電動助力車一樣均屬於非機動車,駕駛非機動車不戴頭盔並不犯法。同時,黃某將某新聞頻道2020年5月20日轉發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發文截圖作為證據,表示公安部曾權威發布行駛速度低的電動助力車和自行車不強制戴頭盔。黃某認為地方政府頒發的法規如果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衝突,則仍需按國家法律法規來執行。
庭審中,嘉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稱,《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於2020年5月15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7月1日施行,與現行法律沒有衝突,是有效的地方性法規。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國家立法尚未要求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的情況下,浙江省結合省內實際,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同時…>>>點擊閱讀原文查看後續
via:南湖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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