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把我們小區的綠化面積變成了停車位出售給我們,一個車位收費兩萬六,買的人不多現在又開始出租了,一個車位每年八百多。」聞喜縣桃園新城的業主李兵(化名)說。
在李兵(化名)提供的《車位有償使用合同》看到,車位長5.3米、寬2.6米、限高2.2米。上面註明車位僅作為業主停放轎車類小型車輛使用,使用期限20年,到期後業主無違約情形的自動續約,車位使用費為2.6萬,一次性付清。同時該合同上註明業主擅自轉讓、轉租、出借車位物業有權收回車位另行處置,業主還得向物業支付車位使用費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
李兵(化名)說,我們小區的交房時間基本上都是2013年5月底左右,剛進小區時並沒有停車位,小區物業在8、9月時把停車位開始對外出售。當時購買車位的業主並不是很多,一直到2014年5月份車位開始對業主出租,每年840元,押金110元,現在小區有車位80多個。我們業主諮詢了解的是他們並沒有權利處置我們的公關活動場所,應該是我們業主們商議處置。而且我們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小區裡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的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小區綠化環境的選擇有四點標準:1、小區要封閉管理。保證小區綠化環境是為所在小區居民服務的,增進居民的領域感,保證小區環境的安全與安靜。2、要有足夠的綠化面積。新區住宅建設的綠地率不低於30%,舊區不低於25%,綠地指標組團不低於0.5平方米/人,小區不小於1平方米/人;同時綠地還要有充足的日照時間,滿足居民區活動的要求,所以成片的綠地就應滿足不少於1/3的面積在標準的日照覆蓋範圍之外。3、綠地應接近居民住宅,以便觀賞使用。4、綠地空間應包含一定數量的活動場地(如兒童遊戲場),並布置坐椅、鋪裝地石等設施,以滿足居民休息、散步、運動、健身的需要。
律師表示,住宅小區停車位建設的宗旨是為住宅小區內的全體業主提供停車服務的。居民一旦購買了小區內房屋便當然享有小區內所有配套設施的使用權,而且該使用權自始至終歸全體業主共同使用,與其所有權歸屬並無直接關係,這一點是必須肯定的。當然如果車位沒有產權證可要當心了,這個車位也許根本就不能出售。車位是否可銷售的惟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已經購買無產權車位的消費者應該趕緊要求退賠,小區的業主,也要防止物業管理公司私自收取,高昂的車位買賣費用,侵佔自己的合法權益。(閆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