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兩岸人民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之方式與要件,須依照結婚行為地之規定辦理。臺灣地區人民若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其流程依序如下:
一、辦理單身公(認)證書、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認)證書:申請人先至戶政機關申請個人及父母之戶籍謄本,然後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大陸結婚對象居民身分證影本等(應繳交文件之份數,請先洽各公證人),至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單身公(認)證書、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認)證書,並敘明大陸使用地區;公證人完成公證(認)後將公(認)證書發給申請人,並將副本送函海基會,由海基會送往指定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以供查驗。
二、一般而言,上述公(認)證書副本自公(認)證日起算約三個星期至一個月後會寄達指定使用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屆時請當事人持公(認)證書向該公證協會申請驗證後,再向主管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後續事宜。
(註:依大陸規定,前述公(認)證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三、 登記結婚:依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除大陸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外,另需國民身分證、單身公(認)證書、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認)證書、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到被指定的各級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取得結婚證。
四、 辦理結婚公證書:將取得的結婚證,持往大陸地區公證處(可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司法局」洽詢公證處的地址與電話)辦理結婚公證書。公證處會將公證書正本發給申請人,並將公證書副本送交大陸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於2個月內以公文寄送予海基會(實務上,寄達時間約3星期至1個月);當事人再持公證書正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經本會核驗無誤,發給驗證證明。
五、申請來臺團聚:經海基會完成驗證之當事人持結婚公證書等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大陸配偶來臺團聚手續。有關辦理文書驗證等後續相關問題,可電洽海基會法律服務中心專線:886-2-25335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