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與意義,這是現代許多人都喜歡談論的話題之一。不少人認為,幸福與意義是同一種東西,只要生活過得很幸福,那麼必然是很有意義的。
然而,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正如普利托利亞大學的塔迪斯·梅茨(Thaddeus Metz)在他的論文《幸福和意義:一些關鍵的區別》中澄清的那樣,幸福感與意義感不是同一種感覺,不應該被混淆。這可能意味著,那些只關注幸福的人,最終可能會過上幸福而缺乏意義的生活。
梅茨在他的論文中解釋道,我們眼中「幸福的生活」和「有意義的生活」其實是不一樣的,因為我們可以想像得到幸福而沒有意義的生活是什麼樣子的,反之亦然。
舉例來說,有這麼一個人,每天都服用著快樂藥丸——一種可以讓他無時不刻地感到幸福的藥丸。但是除此之外,他什麼也不做。那麼他一生中所經歷的幸福,只是個人經驗上的快樂。這並不是我們通常所認為的「有意義的生活」。
再比如,有另外一個人,遭受著抑鬱症的折磨,每天在與抑鬱症作鬥爭的同時進行著偉大的藝術創作。這樣的人生是痛苦不堪的、不幸福的。但是,在痛苦中所誕生出來的藝術作品,以及對抑鬱症頑強不屈從的態度,都是他這一生所有的價值、意義感的體現。
現在,你是否能理解到幸福與意義之間的差別了呢?兩者的關係實際上就像是兩個圓環一樣,它們有部分交叉——幸福感有時會帶來意義感。但其餘的絕大多數是不一樣的。
在論文中,梅茨向我們展示了幸福與意義之間的5個關鍵區別:
(1)感覺與行動。生活之所以會幸福,依賴的是我們的感覺。我們需要感受到積極的情緒、感受到被人愛著、感受到這個世界的善意,這樣,我們才會產生幸福感。
而生命的意義感則依賴於行動。如果我們要創造價值,那麼我們必須邁出步伐,做出改變——無論這種改變是多麼微弱。
幸福是一種感覺,它可以是被動的;而意義則更多地與思考和活動有關。
(2)正確性。只要你做的事情是可以讓你開心的,那麼你就會感到幸福,無論這件事情是否正確。
舉例來說,作為一個心理學上的事實,一名小偷可能會因為一次成功的盜竊而感到異常地幸福。但是這種幸福感,是基於「不正確」的經歷的,它不能給生活增添任何的意義感。
(3)幸運。幸運對於幸福感的影響,要比對意義感的影響來說大得多。
想像這樣一個例子:一個人因為運氣好而中了頭等彩票,他會因此感到十分幸福,儘管這種幸福感的來源只是幸運。然而,這份幸運幾乎沒有影響到他人生的意義感,就像我們在(1)中所說的一樣,意義感是需要付諸行動的。如果這個人利用這筆錢,進行了創業或者慈善活動,那麼他將因此而獲得意義感。
因此,幸福感很容易受運氣的左右,而意義感則恰恰相反。努力的你不一定收穫幸福,但一定會收穫意義感。
(4)不同的態度。當我們通過各種各樣複雜的決定和行動使我們的生活有意義時,我們通常會為此感覺到自豪和驕傲。
而當我們因為吃了一顆糖或者睡了一個好覺而感覺到幸福時,我們不會為此感到自豪和驕傲。
因此,我們對意義感與幸福感的態度是不同的。
(5)逝世之後的影響。(孔子畫像)
幸福通常只會在你活著的時候對你產生影響。而人總是會生老病死的。
一個人死後,他可能因為生前對社會做出的貢獻而被大家歌頌、銘記。這些來自人們的認可並不能夠增加這個人的幸福感,因為他已經去世了。
然而,意義是凌駕於生死之上的。這個人生前所做的努力,可能在他活著的時候沒有體現出價值,但是在他去世後卻發揮了作用,那麼這對於這個人來說,他的一生就更有意義了。
結論:一切在於你的選擇。在人們把注意力放在幸福與有意義的人生上時,梅茲及時指出了這個有趣而重要的問題,將幸福與意義這兩個不一樣的東西區分了開來。
梅茲的研究讓人們意識到一個問題,那就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幸福與意義有時候是不可以同時擁有的。
試想一下,當你在忙碌的一天結束後,有了一個小時的空閒時間,你是會用這一個小時的時間小睡一會兒,獲得一些幸福感;還是用這一個小時的時間繼續工作,獲得更多的意義感?亦或者,你有更好的辦法,可以在獲得幸福感的同時,也兼顧意義感。
這一切都取決於你想要什麼樣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