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2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並於2017年7月1日正式實施。
第七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託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
(一)製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及視頻或者照片等資料;
(二)展示拍賣財產,接受諮詢,引領查看,封存樣品等;
(三)拍賣財產的鑑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
(四)其他可以委託的拍賣輔助工作。
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八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下列事項應當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並保障安全正常運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電子支付對接系統;
(三)全面、及時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託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提供的拍賣信息;
(四)保證拍賣全程的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應當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工作。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拍賣程序中設置阻礙適格競買人報名、參拍、競價以及監視競買人信息等後臺操控功能。
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條 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從事與網絡司法拍賣相關的行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