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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要求,堅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現敦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特通告如下:
一、凡已在本院立案執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被執行人,應當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個月內,自覺到本院如實申報財產,主動履行義務,接受和配合本院的強制執行,不得規避、妨礙和抗拒。
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完畢的,本院將對案件予以結案,並按照規定程序屏蔽執行案件信息。對在規定期限內不主動履行的被執行人,本院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同公安、工商、銀行、不動產、航空、鐵路等部門進行聯合信用懲戒,限制或禁止貸款、投資、辦理信用卡,禁止出國、出境、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在星級酒店食宿、旅遊度假等,直至其全部履行義務為止。
三、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主動履行義務,規避、妨礙或抗拒執行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其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對涉嫌構成妨害公務或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犯罪的被執行人,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申請執行人應積極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並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賦予的提起刑事自訴的權利,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五、歡迎社會公眾踴躍舉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下落,監督、限制被執行人的消費和經營行為。本院將視案件執行情況對舉報人予以適當獎勵,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安仁縣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0日
舉報電話:
執行局座機(工作日)
0735-5232629
執行指揮中心(24小時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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