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申請執行人劉某攜其妻子周某來到霍邱縣人民法院,給執行法官送上了一面「執行有真情,救助暖人心」的錦旗。
2015年7月6日10時,潘某駕駛其所有的雅迪電動車,沿G105線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至984KM+200M處時,與劉某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三輪電動車相碰撞,致劉某受傷。後劉某被送至霍邱縣第一人民醫院、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救治,經鑑定為10級傷殘1處。因上述事故造成的損失潘某拒絕賠償,劉某向霍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開庭審理,法院判決潘某賠償劉某損失共計30500.61元。判決生效後,潘某未賠償劉某損失,劉某於是向霍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找到到潘某並向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材料,但是潘某以自己身患肺癌需要治療為由拒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官通過向潘某鄰居了解情況、至為潘某診斷的醫院調查取證等方式,得出結論潘某確實患有肝癌,並無能力賠償劉某損失。這使案件進入僵局,劉某的合法權益暫時得不到保障,同時劉某的家庭已因上述交通事故而致貧。
霍邱法院司法救助委員會在聽取了執行法官匯報的關於案件的情況後,認為劉某的情況符合國家司法救助規定,應當積極救助。執行法官多次前往劉某所在村委會摸底調查和走訪,並通過各部門協調,最終為劉某爭取到20000元的司法救助資金。
劉某在9月18日下午領取了20000元司法救助金,9月19日上午,劉某帶上其家屬一起來到法院贈送給執行法官這面錦旗,以感謝法院和執行法官對其的幫助。司法救助解決了一執行不能案件,司法為民精神得到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