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11時17分,劉某駕駛的皮卡車在元謀縣城源達路大溝村岔路口左轉彎時與劉某美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皮卡車駕駛人劉某在駕駛車輛轉彎時未開啟左轉提示燈且未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劉某美無責任。
當事人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之規定,其交通違法行為及其過錯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路口左轉彎不讓直行車!擔全責!劉某負全部責任。
元謀交警提醒:
1.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直行車優先通行。
3.駕駛人要熟記交通法律法規,守法駕駛是安全行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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