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7日上午8時34分許,大埔縣城虎山路與西環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小車與摩託車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傷及車輛損壞,萬幸人無大礙。
事故成因:小汽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按規定讓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1款第4項規定,即「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視頻中小車與摩託車是路口相對方向同時行進的機動車,小車是右轉彎,而摩託車是左轉彎,此時摩託車有優先通行路權,因此小車應主動減速避讓摩託車,並讓摩託車優先通行。
事故雖小,但警示深刻,那麼這類路口遇相對方向的來車均轉彎匯集同一個點位時,應如何安全通過?
1、提前減速慢行,甚至停車瞭望,注意觀察路面車流行進情況;
2、遵守讓行法則,彼此相讓,確認安全後方可通行,切勿搶行,避免事故發生;
3、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警方提醒:路口行車需謹慎,一慢二看三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