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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盜領母存款 銀行無需擔責
謝女士從2011年以來先後以活期和定期的形式存入其銀行卡42萬多元。今年年初,謝女士發現其放在家中的銀行卡不見了。經查詢,除16萬多元活期存款被盜領外, 26萬元定期存款也被他人分6次辦理定期轉活期後,分多次從取款機提走。經查問,是謝女士剛滿16歲的兒子陳某憑其偷記的密碼,將卡內的存款分多次領取,用於賭博和揮霍。謝女士向桂平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銀行行返還其42萬多元存款及900多元利息。
桂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謝女士的訴訟請求。謝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市中院審理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謝女士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因此,辦理存款定期轉活期業務必須是本人或代理人持委託手續和儲戶的身份證明才能辦理。本案中,銀行在沒有審查儲戶及其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的情況下辦理定期存款轉為活期存款,導致他人在銀行櫃檯冒籤謝女士的名字,以謝女士的名義分6次將謝女士銀行卡內的26萬多元定期存款轉為活期存款,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和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已構成違約,應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上述定期存款轉為活期存款後,謝女士的26萬元仍存於其銀行卡內,並未導致其存款損失。26萬多元存款是由謝女士的兒子陳某持謝女士的銀行卡並憑密碼在櫃員機支取的,應視為合法支取。陳某取款後將上訴人的款項用於賭博和消費,導致謝女士損失26萬多元存款。因此,定期存款轉為活期存款並非謝女士26萬多元存款損失的原因,謝女士主張因銀行辦理其存款定期轉活期業務導致其損失26萬多元與事實不符,其請求銀行賠償其26萬多元及利息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貴港日報 黃鈺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