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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薩克斯坦境內,計劃僱用外籍勞工的僱主應負責獲得僱用外籍勞工許可證。僱員自己不負責獲得此類許可證。
外籍勞工的僱傭數量,不得超過政府每年規定的針對哈薩克斯坦境內勞動活動所僱用的範圍。2016 年,哈薩克斯坦境內針對勞動活動實施的外籍勞工僱用配額規定為哈薩克斯坦經濟就業人口數量的0.7%。
《許可證籤發條例與條件》第13條要求僱主在獲得許可證前應在國內勞動力市場尋找相關的備選人,即,僱主根據2001年1月23日哈薩克斯坦《關於居民就業率》法的要求,向外籍勞工勞動活動實施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供空缺工作崗位(空缺職位)信息,以此尋找相關備選人。
主管機關在不早於空缺工作崗位(空缺職位)信息發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接受僱主關於外籍勞工僱用許可證的籤發申請。
在哈薩克斯坦境內,以下法規適用於外籍勞工僱用的情況:
2015年12 月28 日哈薩克斯坦政府《關於確定2016 年哈薩克斯坦境內為實施勞動活動僱用外籍勞工的配額》第1102號政府令;
2012年1 月13 日哈薩克斯坦《關於批准哈薩克斯坦境內外籍勞工僱用配額確定條例、向外籍僱員籤發就業許可證及向僱主籤發外籍勞工僱用許可證規則和條件,以及2001 年6月19 日哈薩克斯坦第836號「關於2001 年1 月23 日哈薩克斯坦『關於居民就業率』法律實施措施」修改》第45 號政府令(以下簡稱《許可證籤發規則和條件》);
2001年1 月23 日哈薩克斯坦第149 號《關於居民就業率》法;
2011年7 月22 日哈薩克斯坦第477-IV 號《關於居民遷移》法;
1995年6 月19 日哈薩克斯坦第2337-11 號《關於外國人法律地位》法。
根據許可證籤發規則和條件,確定了以下外國僱員種類:
第一類:主要領導人及其副職;
第二類:符合領導、專家和其他僱員職位技術等級手冊、機構領導、專家和其他僱員職位標準技術等級特徵所規定的技術等級要求的組織部門的領導;
第三類:符合領導、專家和其他僱員職位技術等級手冊、機構領導、專家和其他僱員職位標準技術等級特徵所規定的技術等級要求的專家;
第四類:符合工人工作與工種統一工資技術等級手冊以及工人工種工資技術等級特徵所規定的技術等級要求的熟練工人。
為獲得外籍勞工僱用許可證,僱主或其授權人通過信息系統「電子許可審批國家資料庫」或者以書面形式向外籍勞工勞動活動實施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供申請書(規定格式),並隨附下列文件:
關於履行針對上一日曆年及當前日曆年籤發的許可證特殊條件的信息,以及到期的執行期限(如有)。有關所僱傭外籍僱員的資料,並註明姓、名及父稱(包括拉丁字母)、出生日期、國籍、護照(證明身份的文件)編號及籤發日期和機構、居住國家、原籍國、教育、專業名稱,以及符合哈薩克斯坦境內聘用的領導、專家和其他僱員職位技術等級手冊、機構領導、專家和其他僱員職位標準技術等級特徵、工作與工種統一工資技術等級手冊、工種工資技術等級特徵和中央行政機關批准的哈薩克斯坦國家分類目錄01-99「職業分類目錄」的技術等級(職位)等資料。
供稿:德恆律師事務所阿拉木圖辦公室主任臧潔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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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第57期哈薩克斯坦《今日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