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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院同意討論民族院移民與國內外勞工管理委員會於1月30日提交的《緬甸勞工最低工資標準法修正案》。
民族院移民與國內外勞工管理委員會主席說,依照《緬甸勞工最低工資標準法》第5(h)條款,勞工最低工資須每兩年調整一次。因調整工資事宜,勞資糾紛不斷,影響了正常運營。從經濟學角度看,勞工最低工資兩年一次調整的規定並不合理,不僅給僱主和勞工施加壓力,也給政府造成重大壓力。移民與國內外勞工管理委員會認為,勞工最低工資標準是以國家實際經濟發展、物價、居民生活費等條件為基礎加以規定的。因此,絕不能規定期限來調整勞工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情況, 一年也好,10年也好,如應調整工資,就要採取措施進行調整。在制定勞工最低工資標準時,除了僱主、勞工、政府代表以外,還需要經濟專家、勞工事務專家等專家參與。
移民與國內外勞工管理委員會說,修改《緬甸勞工最低工資標準法》,旨在保證勞工的就業機會,使勞工生活得到改善。聯邦議會於2013年通過了《緬甸勞工最低工資標準法》,2013年7月12日頒布《緬甸勞工最低工資標準法實施條例》。緬甸2015年的勞工最低工資標準定為3600緬元/日,2018年調高至4800緬元/日。【緬甸金鳳凰中文報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