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
由交通事故引發的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
受害方因城鄉居民身份不同
造成「同命不同價」現象
今天,向大家介紹一個案件
「同命不同價」
已經成為歷史
2020年1月23日晚,吳某駕駛救護車搭載病人文某、醫生陳某、護士張某、文某親屬郭某由某鄉鎮出發駛往仙桃市某醫院。
23時55分許,車輛駛入市區碰撞到某路口花壇,造成文某當場死亡,張某、陳某、郭某、吳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吳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事故車輛屬某衛生院所有,且該車在平安財保仙桃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
受害人文某親屬郭某等人向仙桃法院起訴,要求吳某、某衛生院、平安財保仙桃公司賠償各類費用合計257624.80元。
本案中,吳某系某衛生院的駕駛員,駕駛車輛系其職務行為,其賠償責任應由某衛生院承擔。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文某系事故車輛的車上人員,不屬於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合同中的第三者,對郭某等人要求平安財保仙桃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31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對於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賠償金額。按照該標準,受害人文某的死亡賠償金為172275元(34455元/年×5年),比啟動試點前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賠償金額74890元(14978元/年×5年)高97385元。
仙桃法院認定郭某等人損失合計246544.30元,由某衛生院予以賠償,扣減已墊付的30285.50元,還應賠償216258.80元。判決被告某衛生院支付原告郭某等人交通事故賠償款216258.80元。
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上訴期滿後,被告某衛生院自願履行義務,郭某等人收到了被告某衛生院的賠償款216258.80元。
來源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