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電動車交通違法了
不僅不聽勸告
還敢對交警蜀黍動粗
8月2日下午,湖州交警直屬一大隊月河中隊在市區苕溪東路與二環東路路口附近執勤查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15時50分許,一名戴黃色頭盔的男子騎電動車沿苕溪東路
佔用機動車道行駛,民警小陳即帶領輔警上前查處,告知其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應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在民警按照程序規定進行處理的過程中,該男子
不予配合,情結激動,一直為自己的行為狡辯。民警要求其關閉電動車電門,該男子
拒不配合,並且揮舞拳頭進行威脅。在關閉電動車電門的過程中,該男子
一把搶過電動車鑰匙,並大罵各種髒話。民警即詢問其剛才是否辱罵執勤人員,並警告該男子,警方正在執行公務,請予以配合。
該男子隨即
揮起左手「啪」的一聲打在民警小陳脖子右側,民警小陳脖子上立即出現了一個鮮紅的手掌印。
擊打民警小陳後,該男子
馬上躺到地上,向周圍群眾大喊「警察打人啦」。
現場民警輔警見此情況,立即對該當事人嚴正警告,不得妨礙執行公務,現場對該男子控制後,報告指揮中心。中隊增援警力到達後將該男子移送派出所處理。
經查,當事人董某,男,湖州吳興區人。當日,董某因涉嫌妨害公務案已被刑事拘留。
湖州交警提醒:公安民警的正常執法活動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提醒廣大人民群眾,遇到人民警察正在執法時,要積極予以配合,不能阻礙正在執法的警察。更不能以暴力手段抗拒警察的執法、阻礙警察的正常執法活動,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若您認為警察的執法違反法律規定或有過錯,可以事後通過正常的途徑進行反映或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任何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
公安機關都將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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