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永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使用禁用方法捕獵石蛙,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案件。一男子因抓24隻石蛙,被判拘役5個月。
2016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楊某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到巽宅鎮珠龍村的溪灘裡,以強光礦燈照明的方式捕獲石蛙24隻。抓到石蛙後,楊某被當地村民發現,並被誤認為是小偷。情急之下,楊某將捕獲的石蛙扔到車裡,人逃離現場。村民隨即報警,車裡的石蛙被發現。2016年11月22日,楊某主動到該縣森林警察大隊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楊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庭上,楊某對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法院當庭宣判。
石蛙又名石蛤、石雞、山雞、石凍、飛魚、石鱗、石蛤蟆、石坑蛙等,主要分布在南方,為國家「三有」野生保護動物、浙江省重點保護動物。
國家林業局頒布的《「三有」保護動物名錄》規定中,不光是石蛙,許多種常見野生動物也受到法律保護,如蟾蜍、麻雀、蛇、黃鼠狼、野兔、刺蝟等共1700餘種。
這些動物,
逮1隻(條)就違法;
逮20隻(條)就要立為刑事案件;
逮50隻(條)以上就是重大案件;
逮100隻(條)以上就是特大案件,就要蹲監獄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按照《刑法》相關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趕緊告訴你的家人朋友,千萬別再幹這些事了,不然後悔就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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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永嘉視界
編輯:張旭君
【文章歸屬: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