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看到受害人沒穿上衣在陽臺走來走去,男子產生了對其實施強姦的念頭。
近日,記者從12309中國檢察網獲悉一起強姦案。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4年出生。因強姦嫌疑,於2020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強姦罪,經本院批准,於2020年7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左右起,被告人黃某某途經寶安區松崗街道時,時常看到被害人何某沒穿上衣在陽臺走來走去,黃某某因而產生對何某實施強姦的念頭。2020年7月15日凌晨,黃某某趁機進入何某所在的樓棟內,用事先準備好的鑰匙試開受害者何某房門,欲強姦何某。因何某處於月經期,其便以此為藉口勸走黃某某,黃某某對其實施猥褻動作後離開,何某立即聯繫房屋管理員並向公安機關報案。2020年7月18日,公安機關將黃某某抓獲歸案。案發後,黃某某家屬積極賠償何某,已取得何某的書面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勘驗、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強姦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當減輕處罰。鑑於被告人黃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瀟湘晨報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