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10月28日,公安部起草了《公安部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這次改動,會有哪些變化呢?重點內容已為卡友整理好。
為方便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駕駛人及時、就近處理交通違法,避免往返違法行為發生地。
當事人明確接受異地處理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將違法信息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個工作日縮減至五個工作日,將違法信息向社會提供查詢的期限由錄入後三日修改為錄入後當日,提高審核錄入效率和向社會提供查詢的及時性。
將原來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違法信息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改為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簡訊、移動網際網路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時,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徵求意見稿借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電子送達方式包括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
同時,增加了可以公告送達違法行為、擬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的權利等,並規定了公告送達的方式。
對通過手機簡訊等方式告知違法行為信息、通知在規定期限接受處理,當事人未主動接受處理的,通過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後,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未進行陳述申辯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由於交通技術監設備記錄違法行為後,無法確定實際駕駛人,因此違法行為全部記錄在機動車名下。
此次修改,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該違法行為記錄在實際駕駛人名下。
此外,本次修訂還規範了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的程序要求,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險費率聯繫浮動制度等內容。
來源:路歌卡友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