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灣民法1059條在2007年修正前,對於子女姓氏的規定全文為:「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新規定是,夫妻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而不再是以前一律規定從父姓。
[2] 夫妻離婚是小孩改從母姓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改姓考量以及不改母姓對家庭與子女造成的困擾,可參考婦女新知基金會(2010)《單親家庭「姓」解放:民法親屬編子女姓氏條文「不利影響」之研究》結案報告。唯因本文聚焦在探討婚姻內的從母姓情形,因此對於單親、繼親家庭的改姓問題暫不討論。
[3] 這些調查研究工作是在執行《單親家庭「姓」解放:民法親屬編子女姓氏條文「不利影響」之研究》計劃時附帶進行,該計劃由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婦女新知基金會執行。
[4] 質化訪談的成果曾以《在傳宗接代之外——夫妻約定子女從母姓的理論建構》為題發表於2011年12月北京「性別與公共政策國際研討會」,並收錄於研討會論文集。
[5] 本節摘錄自彭渰雯、洪綾君(2011)。《為何從母姓?夫妻約定子女姓氏的影響因素調查》,《女學學志》,第28期,頁1-54。對於研究設計和詳細研究發現有進一步興趣者可參考原文。
[6] 統計結果為:從母姓家庭的「母親無兄弟」比例為44.0%;從父姓家庭為18.9%;從母姓家庭的父親為外國人比例15.7%;從父姓家庭為0.2%;從母姓家庭的母親為原住民有18.8%;從父姓家庭為2.2%。
[7] 老二哲學的用詞是引自陳怡君(2010)《第二「姓」!新生兒姓氏協商的性別權力關係》,《婦研縱橫》,92:48-59。
[8] 在此特別感謝謝馬力、李曼君協助部分訪談工作。
[9]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此處的姓和名均以假名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