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fazhiribaoxinwen)、Police(ID:CN110CN)
年底了,節假日又漸漸多起來了,節假日的聚會,喝酒助興自然少不了。小編在這裡先給大家提個醒,聚會喝酒有4種行為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全國多地法院辦理過因聚會飲酒引發的賠償案件,快來了解一下吧!
林剛和吳輝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剛在吳輝家喝酒。當時夜已深,吳輝打電話約朋友方強來接他和林剛。隨後,林剛幾人乘車出行,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林剛下車方便時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裡,溺水身亡。事發後,林剛家人要求吳輝和方強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餘萬元。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在法官調解下,方強和吳輝與死者家屬和解,共同給付死者家屬賠償款6萬元。
男子醉酒死亡,同飲者賠償
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飯店設飯局,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隨後將該培訓學校及參加飯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周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定,周某作為成年人,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其餘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餘10%的責任,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餘元。
資料圖 圖文無關中新社發 鍾欣 攝
聚會喝酒4種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是朋友,請別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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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公安提醒:酒桌上這四種情況要坐牢!千萬別不當回事!》
編輯:顧浩楠
責編:楊維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