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無意中看到了一則一年前的老新聞:
2017年2月的某一天,內蒙一女子與男友發生爭執後負氣下車,結果凍死在路上,其男友也因不積極救護而被判刑收監。當時此事一經見報便引起了網友的廣泛討論。雖然已時一年,但類似的現象還是會時有發生。人們對於遇到他人處於危難之中時到底是救還是不救,有沒有救助的義務,要不要負法律責任等仍然是爭論不休,莫衷一是!
那麼,死不救到底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還是拿該案來討論。
首先,人們歷來崇尚「義舉」,並把「救人於危難,施人以援手」作為一種崇高的美德而千古流傳。於是就有了「予人玫瑰,手有餘香」、「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等哲理名言。因此,其男友面對女友負氣離去而不加勸留,明知天寒地凍而不加尋找,首先從道德層面來講就有違聖人之德,受到公眾的指責也是無可厚非的事情。
但也有不少網友替其男友抱屈,認為畢竟是女子自己負氣下車自己「作死」的,況且其男友在其下車後也有返回尋找的行動,不應受到重罰!
道德是無字的法律,法律是強制的道德。人們可以不尊道德,但不能不守法律。那麼,在法律上是如何規範像「見死不救」這樣的不作為呢?
一般情況下,「見死不救」只是道德譴責的對象,不屬於法律評價的範疇。但在特殊情況下,「見死不救」也會成為刑法執行的對象。這種「特殊情況」是指未盡到法律賦予的防止他人死亡的義務,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其本質是一種不作為犯罪。
舉個慄子:法律賦予警察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義務,但如果他眼睜睜地看著群眾被不法分子捅死卻無動於衷的話,那麼他就夠成了不作為犯罪。再如,甲乙丙丁四人一起聚餐喝酒,乙在喝得酩酊大醉後堅持開車,結果造成事故的,甲丙丁一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他們沒有盡到應盡的勸阻義務。
同樣的,在本案中,由於其男友沒有盡到應盡的防護義務而間接導致女子的死亡,構成了不作為犯罪,司法機關依法定罪並無不妥。只是值得注意的是,除非有證據證明女子的下車是由其男友造成的,否則,女子應對自己嚴重的行為過錯負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見死不救到底要不要負法律責任得視事情情況本身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正所謂,一方有難八方支援,互敬互助的社會才會更加溫暖美好!因此,如遇他人有難,救還得救!
來源:頭條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