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一方舉債,配偶到底要不要還?」一直以來都是社會廣泛討論的熱點話題。關於哪些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應認定為舉債一方個人債務的問題,民法典第1064條給出了明確的意見。
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包括三種情形:
一是夫妻「共債共籤」,或者是一方事後追認;
二是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三是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此可見,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首先確立了「共債共籤」原則,這對夫妻而言,從立法上賦予了夫妻獨立人格,強調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權和同意權。對債權人而言,提倡共債共籤本身就是最好的債權保護和風險防範之策。其次,夫妻一方舉債且數額較大的,由債權人完成舉證證明責任。這對配偶而言,從立法上是為了避免配偶一方無辜「被負債」。對債權人而言,立法上告知舉證義務也有利於提前進行風險防範。
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找你借錢,切記要先審查借款人的婚姻關係,首選的方式是讓夫妻共債共籤。如不能滿足共債共籤,債權人就有較高的舉證責任,應當在出借款項之後注意收集、保存相關有利證據。法官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會根據該債務的形成、用途,並結合債權人及配偶一方的舉證綜合考量認定。
作者:鄢睿
來源: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