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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非法拆遷的法律責任是什麼?主要包括這9個內容!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實踐和司法審判實踐中,
拆遷人由拆遷行為受到的損失,適用於徵收行為的有關規定。
1、根據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拆遷中不得實施暴力,脅迫,迫害等強制手段,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暖,供氣等非法手段。供電和阻礙被拆遷人房屋的道路交通。
2、因非法拆遷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或者被拆遷人人身傷害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責任等,視情節輕重而定。不同的環境。同時,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3、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進行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如果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將由其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
4、造成一定損失的,需要依法承擔賠償的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應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對構成犯罪事件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7、國家對非法強制拆遷的補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律師認為,行政機關倘若證明自己對被拆遷人在強制拆遷過程中履行了義務,需要依法妥善處理並保留證據,用來證明在對拆遷人涉及的建築物內的合法財產進行審查時已經履行了義務。行政機關未提供有關證據的,視為未履行舉證責任。
8.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拆遷的,屬於違法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9.在非法拆遷的情況下,受害人應當得到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權力,有下列侵犯財產權的行為之一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或者徵用財產。
(四)其他造成財產損害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