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聽取陳述和申辯:涉案房屋屬於違法建築,但行政機關作出拆除違法建築決定之前未聽取相對人的陳述與申辯,屬於程序違法。
2.限期拆除通知內容不明確:限期拆除決定未載明違法建築物和要求限期拆除建築物的面積等基本信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拆遷方應在拆遷之前公布拆遷範圍、拆遷時間。
3.拆除通知告知內容不全面,超範圍拆除:行政機關在催告相對人自行整改或拆除時要明確清理範圍,採取強制措施時亦不能超出該範圍。一旦超出拆除範圍,被拆遷人有權要求賠償。
4.強制執行決定未生效: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強制執行決定既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能實施強制拆除。
5.未綜合考慮建築物的形成因素:拆除行為應當考慮建築物的歷史成因、立法狀況、房屋來源等因素,即使拆遷標的是違法建築,也不能採用違法手段強拆。鑑於涉案建築具有一定歷史條件和特殊性,行政機關違法實施強拆,應當適當補償或賠償。
6.以批覆代替法定拆除程序:行政機關在拆違過程中以內部批覆代替強制執行決定,是忽略了法定拆除程序,屬於程序嚴重違法。
7.侵害信賴利益:為配合重大項目建設,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相對人可以臨時搭建房屋,行政機關在已經作出相應承諾的情況下,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未考慮違法建設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缺乏合理性。
8.以拆違之名行拆遷之實:行政機關無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違章建築,借拆違之名,行拆遷之實,規避徵收程序,應當確認違法。
以上這8種拆除違建的行為皆不合規定,屬於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