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違建拆除時限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違法行為兩年內未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應當自犯罪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應當是連續或者連續的,應當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違建相當於連續狀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違章建築或其他建築物,特別是當我們的房屋被迫被拆除時,一些被徵收人總是選擇加蓋或者搶蓋,希望得到更多的賠償。
當事人會抱著僥倖心理,違章建築在搭建過一定的時間後是不能被拆除的,那麼多久以後就不能拆除了?
第一、違建多久以後不能被拆除?無論違章建築搭建多久都不能成為合法建築,因此可以隨時拆除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相關規定:如果違章建築的檢察人員發現有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的,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當立即責令停工。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佩戴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發的身份證件,拆除人員應當攜帶拆除文件。
直轄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施工檢查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進行調查,確定為違建後應立即拆除。尚未構成被拆除標準的,違建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建築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補辦申請執照。未遵守有關規定或者未在期限內辦理許可證申請手續的,由直轄市、縣(市)建設主管機關進行拆除。
第二、違章建築的內容:(1)未經申請或者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而建造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依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造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修建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物應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建造為永久建築物。
違建本身就是違法的,所以可以隨時停止建築和拆除,但也不是說拆除隨隨便便就拆了的,程序還是要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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