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死扶傷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值得人們讚揚,但是如果上升到法律層面來看,見死不救犯法嗎?今天小編就帶您一同看看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張某23歲,一次偶然的機會,他帶著一群孩子上山摘點楊梅。楊梅山上山路又窄又崎嶇,加上下了幾天雨,路非常滑。張某決定先帶10歲女孩小麗和12歲男孩小江上去,其餘留在山下等。張某在前面探路,兩個孩子跟在後面。可沒爬多遠,張某聽到身後傳來了呼救聲。
原來兩個孩子掉進了一個長約5米、寬約2米的水坑,水並不深,張某水性不錯,救人完全沒難度。可張某卻站著一動不動,滿腦子都是老家發生的一件事情:當時村裡有一個老太太摔了一跤,好心人去牽了一把,結果被家屬賴上了,賠了不少錢。「萬一我去救,她的家人也怪到我頭上,要我賠錢咋辦?」想到這裡,張某決定不管了。眼睜睜看著兩個孩子都沉入了水底沒了反應,張某繞抄小路回家,把其他小孩扔在了原地。
近日,張某已被公安部門以「故意殺人罪」刑拘。
以「故意殺人罪」被刑拘聽起來似乎有些不可思議,雖然案件還未在法院判決,但是以「故意殺人罪」刑拘是正確的。
在刑法理論中,犯罪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
而「不作為」犯罪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這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等。
其次是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結合本案,張某帶領孩子們玩耍期間充當臨時監護人的職責是其先行行為,由此在法律上負有一定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在意外發生時,張某完全有能力下水救人卻見死不救,這不僅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更是觸犯了法律,構成了刑事犯罪,因此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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