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對蒼南縣菲貝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的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溫稅三稽公[2020]第36號
蒼南縣菲貝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蒼南縣菲貝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編號233032720180000020)我局已調查完畢,於2020年11月24日製作《稅務處理決定書》,因無法聯繫當事人,無法直接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現將《稅務處理決定書》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二O二O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溫稅三稽處〔2020〕102號)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溫稅三稽處〔2020〕102號
蒼南縣菲貝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30327MA294D3J0Y)
我局於2018年4月25日至2020年8月14日對你單位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票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2017年3月13日、10月19日,你單位由蕭振蒙夥同肖雲井、蕭志德成立。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蕭振蒙等人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在沒有真實交易情況下,利用你單位向安冠藝(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蒼南縣綠都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福建誠聯貿易有限公司、溫州雁名塑化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菲貝公司和益本公司進項抵扣,共計1002份發票,虛開稅款達965.00餘萬元,此稅款已全部同期在蒼南縣國家稅務局申報抵扣。其中菲貝公司2017年5-12月取得安冠藝(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蒼南縣綠都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都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煥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卡根電子產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索英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南詔鋼材有限公司、濟南霍放經貿有限公司、濟南卡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昆玖商貿有限公司、濟南桑娜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濟南曙臻商貿有限公司、濟南通凡貿易有限公司、濟南王雲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濟南源特五金製品有限公司、江山市群貽塑業有限公司、錦州明德源鑫商貿有限公司、錦州耀信商貿有限公司、錦州源鑫溢商貿有限公司、錦州中盛佳成商貿有限公司、勁貝銘(深圳)貿易有限公司、萊蕪發亮金屬製品銷售有限公司、麗水市進順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陽區粉清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青島祥風恆思五金製品有限公司、深圳德瑞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君榮德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良詘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亮可光炎貿易有限公司、溫州雁名塑化有限公司、西安芮寬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源特迪(深圳)實業有限公司、漳州市紫泉貿易有限公司、青島嘉和萬興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36家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11份,金額合計36713266.71元,稅額6241255.25元,抵扣稅款6241255.25元。另外你單位2018年1-2月取得深圳市隆星戈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瑞祥電子有限公司、福建誠聯貿易有限公司、濟南光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拓鑫億實業有限公司、瀋陽忠南商貿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1份,金額合計5739869.15元,稅額975777.77元,抵扣稅款975777.77元。(詳見附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帳信息)
被告人蕭振蒙等人聯繫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抵扣的客戶,在沒有真實交易情況下,以你單位的名義向溫州錦軒包裝有限公司、蒼南縣雙珍手套有限公司、溫州創德商貿有限公司、瑞安市滙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溫州雪峰工藝禮品有限公司、江陰市東宏織造有限公司、江口縣順發塑業有限公司、山東利邦塑業有限公司、臨沂晟銘塑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42張,稅額合計達944餘萬元,並按所開發票價稅額約7.5%的比例收取開票費用。其中你單位2017年5-12月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蒼南縣雙珍手套有限公司、蒼南縣益本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常通管業有限公司、常熟市富祥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常熟市慶華塑料製品廠、常熟市祥宏塑料製品廠、東陽市萬虹包裝有限公司、廣東廣旭整合營銷傳播有限公司、貴州省新華磷肥廠、杭州友邦包裝製品有限公司、湖州水琳進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巨陽塑料製品有限公司、杭州實康塑料五金廠、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江口縣順發塑業有限公司、江蘇蒂柔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江陰市東宏織造有限公司、江陰市億博織造有限公司、金華市天富箱包有限公司、昆明鑫篷工貿有限公司、蘭州西太華工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連雲港恆毅塑業有限公司、遼寧華今塑業有限公司、臨沂晟銘塑業有限公司、寧波美博進出口有限公司、瑞安市滙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廈門宏偉通工貿有限公司、山東利邦塑業有限公司、山東聖寵商貿有限公司、瀋陽華瑞塑業有限公司、四川省大英縣工業帆布廠、四川泰宇達棉紡有限責任公司、蘇州萬美達包裝製品有限公司、太倉市索太塑料設備廠、太倉市石開工貿有限公司、溫州華宏化纖有限公司、溫州創德商貿有限公司、溫州雪峰工藝禮品有限公司、烏海市藍夢二十一世紀餐飲有限公司、棗莊市泰洋機電物資有限公司、浙江康樂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鄭州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遵義興祥雲建材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合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58份,金額合計31107762.44元,稅款5288319.72元。經查,你單位在2017年5月-2018年4月期間,取得虛開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合計7217033.02元,陸續進項稅額轉出合計3734604.85元,抵扣稅額合計3482428.17元。你單位實際上屬於蕭振蒙夥同肖雲井、蕭志德成立的從事違法行為的工具,屬於虛假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上述行為造成少繳稅款3482428.17元。
二、 處理決定
該案定性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33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根據《國務院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第二條、第三條和《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號),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發﹝2006﹞31號)和《關於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6〕67號)之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追繳你單位少繳的增值稅3482428.17元,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追繳你單位少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174112.41元,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追繳你單位少繳的教育費附加104467.45元和地方教育附加69644.96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龍港市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帳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稅務機關(籤章)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