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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南稅三稽處〔2019〕90045號
福建**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50781**********、
經營地址:福建省邵武市*******):
我局於2019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對你公司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涉稅情況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你公司2019年7月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份,發票代碼:3500163320,發票號碼:25042684、25042685,開票日期:2019年7月23日。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為:水泥,金額146464.08元、稅額4393.92元、價稅合計150858元,涉及受票企業1戶: 福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9年7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發票代碼:3500164160,發票號碼00538592開具日期2019年7月24日.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防水塗料、膩子粉、天棚吊頂抗棉板、內牆用乳膠漆底漆、內牆用乳膠漆面漆、白益膠泥等,金額2001184.47元、增值稅額60035.53元、價稅合計2061220元,涉及受票企業1戶:泉州市**建築裝潢有限公司。
自然人去稅務大廳代開的增值稅發票,是否也有可能存在虛開發票現象?
是的。
只要是沒有真實業務而去代開的發票,一律屬於虛開現象,照樣要追究申請人的責任。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開具發票,不管是自開還是去稅務局代開,證據鏈僅僅是表象,業務真實才是最重要的。脫離了業務真實前提下的開票,不管你如何做好充分的說明和理由,始終是難以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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